《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施行。9月7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了解,我市湿地资源匮乏,目前设立国家和省级湿地公园各1处,均位于丹河流域。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保护好稀缺的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安全、水资源安全,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这项工作予以规范,根据《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立法计划(2020—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其作为年度立法项目,确定为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任务。
《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后,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员组成的立法起草小组,积极筹备法规起草事宜。市司法局有关人员提前介入,积极参与了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参考借鉴省内外兄弟地市有关法规的基础上,完成了法规文本草拟工作,形成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一次审议稿。2022年8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在去年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条例的制定工作。条例于 6月27日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会议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条例遵循“小切口、有特色”立法原则,突出了湿地公园保护优先的理念,共二十六条,不设章节,做到了精、准、简、灵。在适用范围方面,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湿地公园和省级湿地公园的规划与建设、保护与修复、利用与管理等内容均适用本条例,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湿地公园内列入国家级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保护。在协作与管理方面,目前,晋城市已设立了山西泽州丹河国家湿地公园和高平市丹河省级湿地公园两个湿地公园,且均由当地林草部门代管。同时本条例明确了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对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责作出详细规定。在规划编制方面,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设立的重要材料,也是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为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条例明确了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程序、规划协调要求。在管理要求方面,为突出立法的科学性与前瞻性,针对河流型湿地公园设立了限制性规定和科普宣教措施以及科研监测要求。为了促进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针对湿地公园内的施工、建设等活动分别提出了管理要求。在保护与修复方面,条例提出了湿地内水资源与水质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公园内的文化资源保护要求,同时为推动解决现有湿地公园内湿地破坏等重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修复措施,系统修复湿地公园内的湿地生态系统,维护其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窦育瑶 赵玉华)
责任编辑: 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