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晋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11-23 15:56:06 信息来源: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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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我市2019年制定出台的《晋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五年有效期已满。该《办法》的制定出台为我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促进了我市集中供热事业的稳定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确保我市供热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近五年我市集中供热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全省集中供热现状和做法,我局对《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2、《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各县(市)集中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新修订的《办法》总体框架不变,共八章55条。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设施维护、收费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城市集中供热的定义、发展原则、主管部门及协同部门等。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11条,主要明确了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及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管理等。

第三章供热管理。共8条,主要明确了对供热单位的要求、供热合同签订、供热时间温度、供热运行管理等。

第四章用热管理。共13条,主要明确了供热用户新入户、过户、报停等程序,热用户及供热单位责任义务、用热投诉途径、争议处理方式等。

第五章设施维护。共7条,主要明确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责任,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要求、施工保护及供热抢修管理等。

第六章收费管理。共6条,主要明确供热收费政府定价、预收管理及热费计取方式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2条,主要明确对违反办法行为的处置。

第八章附则。共1条,主要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4、我市集中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

《办法》规定我市采暖期为当年ll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异常气候可提前供热或延长供热期限,即实行“看天供暖”。

热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

5、《办法》规定什么样的供热工程不合格?

(1)使用不合格的供热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的;

(2)供热管道不能保证规定压力要求或者保温方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

(3)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审定的设计方案的;

(4)其他不符合供热安全要求的事项。

6、《办法》对供热单位供热有哪些要求?

(1)供热单位应合理地控制热媒。实行规范化服务,确保供热质量和安全运行。

(2)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按时、连续、保质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和热能的单位,不得擅自中断供应。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热用户。发生重大故障,应当同时报告市供热主管部门。

(3)供热单位要强化职工培训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4)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服务电话,采暖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7、《办法》明确用户不得有哪些行为?

(1)擅自连接管网,增加散热器或私自转供热;

(2)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

(3)擅自开关、调节庭院管网内的控制阀门;

(4)跑、冒、滴、漏热损失严重又拒不整改;

(5)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6)擅自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等设施或者改动供热设施;

(7)毁坏和盗窃供热设施;

(8)不按规定交纳热费;

(9)其他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8、用户家中温度不达标怎么处理?

供热期内发生室内温度不达标或其他供热质量问题,用户可以直接告知供热单位,也可以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用户投诉反馈供热单位。

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反映或者收到市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反馈后24小时内查明原因。属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责任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保证供热温度恢复正常;不属于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

9、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是怎么划分的?

(1)热源厂区内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2)城市热网的主管网、支管网及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3)用户庭院内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

(4)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无管理和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

10、我市集中供热热费计取方式?

居民住宅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计收,非居民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实行计量收费。

使用集中供热采暖用户的热费,供热层高3米和3米以下的,按政府批准的价格基数计收;层高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11、《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

12、《晋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由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修订并负责解释。

解读机关: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356-2229232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2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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