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清理工作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部署,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文件清理工作。
二、本次清理文件范围
本次市政府组织开展的文件清理工作针对的是截止2023年12月底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文件。
此次共清理出7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文件,因文件内容中存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予以废止。
三、宣布失效、废止文件的标准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在基础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设置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中介服务事项;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程序;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二)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歧视性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排斥、限制、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违法增设迁移条件,限制企业迁移或者退出;对企业在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获取方面实行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违法违规在财政补贴、要素获取、税收、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违法违规减免、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税金等;违法违规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违法违规在获取政府投资资金、贷款等融资方面设置歧视性要求。
(四)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违法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违法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行政监管执法。违法对不同企业设置歧视性检查事项、检查频次;违法对不同企业区别设置行政裁量基准,对待企业作出明显具有歧视性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四、宣布失效废止文件目录的形成
市政府聚焦本次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向市直各部门派发工作通知,市司法局具体承办。
由市直部门起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文件,由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起草单位已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经市司法局审核后,由市政府作出清理决定;市直单位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文件,由各单位负责清理并作出清理决定;市司法局指派专职人员认真审查,严密把关,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最终,根据各单位意见,形成了《通知》中的失效、废止文件目录。
五、关于《通知》的有效期
《通知》系宣布失效、废止政策文件的文件,有效期定为“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