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7-28 11:35:06 信息来源: 晋城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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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立法公众参与度,现将拟修改、废止的部分政府规章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意见可于2026年8月4日前反馈至市司法局,来信请注明“修改废止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地址:城区泽州路1129号立法科(邮编048000)

电子邮箱:jcssfjlfk@163.com


晋城市司法局 

2026年7月28日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在对我市规章清理基础上,拟决定对2部规章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十一条增加第四款“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建设建筑垃圾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责任”。

(四)将第十七条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

二、对《晋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对《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4月19日晋城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内容已基本被《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10月31日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所覆盖,拟将《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附件2:《晋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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