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据《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1〕16号)《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残联〔2022〕57号)《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16〕8号)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综〔2022〕36号)的规定,现将2022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市级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三、审核方式
为优化政务服务,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以“便民、高效、统一、安全”为基本原则,2022年起全市将通过联网认证系统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
网址:www.sxzwfw.gov.cn/icity/public/index
四、征收缴库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2年及以前年度各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务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审核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法律责任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经本次催报、追缴仍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咨询方式
联 系 人:刘文豪 赵甜甜
联系电话:0356—2131681 14703562344
地 点:晋城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凤台东街126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22年7月26日
责任编辑: 常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