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晋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21 16:04:05 信息来源: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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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9日第五届第四次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贷款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坚持缴存贡献与贷款权益相匹配,科学设置配贷政策,综合考虑缴存金额、期限、稳定性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

第四条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审批贷款使用计划和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条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策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第六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业务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范围和权利义务,并对委托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评。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申请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具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有效的贷款用途证明,且首付款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四)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六)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自住住房套数认定规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被纳入公积金中心失信行为登记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管委会确定的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金额、缴存时间计算确定的贷款额度;

(三)不得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的规定比例;

(四)不得高于抵(质)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

(五)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每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规定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六)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其他影响贷款额度的因素。

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上述六项限额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第四章 贷款合作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后,可按相关流程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借款申请人可通过按揭担保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的项目,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对外公布,并受理借款申请人提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担保贷款。贷款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具体的担保方式由公积金中心确定。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采取抵押方式的,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价值应依据房屋交易价格或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予以确认。

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质物应为凭证式国债或受委托贷款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

第二十条  采取保证方式的,应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应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且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并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保证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时,应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等。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资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予以受理;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具体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自主完成贷款审批,并按审批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担保、发放等贷款手续。

第七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受托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还款账户扣划贷款本息及利息资金。

第二十六条 贷款的偿还应采用分期按月偿还的方式,分期还款额的确定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可申请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第二十八条  当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日期足额偿还贷款,发生贷款逾期时,应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

第二十九条 贷款全部回收后,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同时抵(质)押权人应将解除抵(质)押权利的相关证明资料交还抵(质)押人。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在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发生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情形时,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

第三十一条 贷款期间内,可申请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担保变更等。

第三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公积金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借款人还贷能力和履约情况、抵(质)押物的存续状况、保证人的财务状况等进行贷后检查与风险监测,及时分析、报告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确保贷款安全。

第三十三条 贷款违约后,应及时开展相应催收工作,并应根据催收结果的不同情况采取短信、电话、信函、实地、律师函或司法诉讼等方式追偿贷款。

第三十四条 对于出现损失的贷款,应遵守国家贷款核销程序规定进行认定、核查,符合贷款核销政策的,应当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贷款核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贷款核销资料应妥善保管,对已核销贷款应进行调查追偿,向法院申请调查借款人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借款人、担保人有可偿债财产,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贷款。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实施规范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受托银行、保证人未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保证人、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等个人和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3年6月9日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30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茹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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