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部、各科室: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经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9日第五届第四次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30日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批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业务办理。包括: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转移、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新设立单位可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自主选择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或公积金中心下设任一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四条 缴存单位可通过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或网上业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厅”)办理日常缴存业务。
第五条 窗口办理
(一)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原则上应由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委托单位经办人以外其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公积金中心应对单位和职工个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资料齐全、有效、无涂改;
2.申请表册填写规范完整,签章清晰齐全;
3.申请表册填写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
4.申请表册中涉及人数、金额、比例等数据逻辑关系正确;
5.申请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信息一致;
6.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审核要求。
(三)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公积金中心应予以现场办理,有需核查事项的除外。审核未通过的,公积金中心应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六条 网厅办理
(一)单位办理网厅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开通网厅缴存业务的单位应先办理单位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办理网上业务应由单位授权的经办人员通过身份认证后,登录网上业务系统,并按网厅业务办理规则办理业务。
(二)单位网厅业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网上直接办结的,应经网厅业务系统验证通过后办结;
2.需经公积金中心审核的,应审核通过后办结;
3.业务办结后,应通过网厅业务系统向单位返回电子回执;
4.系统验证或业务审核未通过的,应通过网厅业务系统告知单位未通过原因。
第七条 单位和职工应按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按规定提供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证明材料或数据信息。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信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单位网上业务办理资格,并按公积金中心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八条 单位缴存登记
(一)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晋城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
2.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新办企业在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可通过山西省市场主体全程网办服务平台同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设立后,将同步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第九条 个人账户设立
(一)新设立单位应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1.《晋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表》附电子版;
2.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1.《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一个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应只设立一个个人账户。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为下列在职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除提供正常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所需资料外,还应补充提供证明资料。
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
2.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身份证年龄已到退休年龄,档案年龄未到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
(五)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缴存基数、手机号码等。
第四章 缴 存
第十条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我市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5%,不高于12%。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缴存基数一年只能调整一次,缴存比例需调整的一并办理,原则上于每年7月份调整。单位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调整错误,需申请再次调整的,除提供正常办理调整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情况说明。
(三)单位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附电子版;
2.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一条 汇缴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应采取按月汇缴的方式。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单位按月汇缴时,应遵循“先核后缴”的原则,对当月缴存人数、缴存金额等进行汇缴核定后再进行汇缴,汇缴资金应与核定的缴存金额一致。汇缴核定应逐月进行,不得跨月核定。
(三)汇缴核定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单位当月未发生变化,缴存人数、缴存金额与上月相同的,直接核定。
2.单位当月缴存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填写《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先办理相应的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转移等手续,完成当月所有个人账户变更后,核定当月缴存人数、缴存金额无误。
3.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先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再核定缴存金额。
(四)汇缴核定完成后,单位可通过支票、网银汇款等方式自主缴款,也可委托银行以代扣方式缴款。采用委托银行代扣方式缴款的,单位应与公积金中心、扣款银行签订委托代扣缴款协议。
(五)公积金中心收到单位款项后,应按下列规定计入个人账户:
1.单位实际缴存金额与单位汇缴核定金额一致的,直接计入个人账户;
2.单位实际缴存金额大于单位汇缴核定金额的,按汇缴核定信息计入个人账户,多余款项可退回单位或记账到该单位的归集暂存款;
3.单位实际缴存金额小于单位汇缴核定金额的,单位补齐差额款项后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补缴
(一)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二)职工汇缴和补缴基数之和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办理补缴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晋城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2.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三条 错账调整
(一)单位为职工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向职工说明情况后,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多缴退款:
1.《晋城市住房公积金多缴退款申请表》;
2.单位情况说明;
3.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单位办理多缴退款业务,多缴资金可退回单位账户或记账到单位的归集暂存款。
第十四条 开具单位缴存情况证明
单位因拟上市、融资、审计等原因需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应提供下列资料办理:
1.开具缴存证明的书面申请;
2.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五条 开具职工缴存情况证明
缴存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窗口办理,或登录手机公积金APP自行下载打印。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信息变更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或者登记错误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变更登记:
1.《晋城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3.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变更
(一)职工个人姓名、证件号码登记错误的,应提供下列资料到窗口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1.《晋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3.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一般性信息变更(包括:职工身份证号码升位需变更的,职工姓名中仅有1个字需要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字属于谐音、形近、繁简体替换关系的,职工身份证号码中仅有1个数字需变更的),可由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提供下列资料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1.《晋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缴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封存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中止、工资关系中止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1.《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缴存单位提供的《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必须明确人员减少原因,如离职、退休、死亡、调动、提前退养,未明确减少原因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启封
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应当自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1.《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二十条 转移
(一)同城转移
职工账户在晋城公积金中心管理的不同缴存单位之间转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手续。由转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转移手续:
1.《晋城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2.劳动关系变动证明原件或单位介绍信;
3.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异地转移
1.异地转入
职工与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本人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等线上渠道直接办理,或提供下列资料到转入地中心办理:
(1)《晋城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2)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异地转出
晋城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收异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职工异地转出申请并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将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异地公积金中心。异地转出业务审核条件如下:
(1)个人缴存账户已封存,且封存时间满半年;
(2)个人缴存账户或账户余额未被依法冻结。
第二十一条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一)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1.《晋城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缴存登记申请表》;
2.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资料;
3.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或者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等手续。
(三)公积金中心直接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应向相关部门取得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出具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后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手续。
第六章 降低缴存比例、缓缴
第二十二条 降低缴存比例、缓缴
(一)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低于规定比例(5%以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1.《晋城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
3.单位关于补缴缓缴期间的计划或承诺(申请缓缴提供);
4.单位关于恢复缴存比例的计划或承诺(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提供);
5.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单位不可同时申请缓缴和降低比例缴存。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缴存的单位,可在1%-4%的范围内选择缴存比例且缴存比例应为1%的正整数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应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一年。审批通过后,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从单位提交申请当月开始生效,提交申请当月已汇缴的,从次月生效。期满需继续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
(五)缓缴期间,如有职工离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况发生,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补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可办理转移、销户提取等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2023年6月9日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30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茹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