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准入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市公〔2022〕26号

发布时间: 2022-09-30 11:38:04 信息来源: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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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各科室: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准入办法》已经中心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准入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购房人权益,防范和贷款风险,促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书中心在签订协议前应对贷款楼盘进行贷前调查,协议签订后应对贷款楼盘进行跟踪。

第三条  楼盘准入申请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取得齐全、合规的有效证照中心、金融机构等合作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准入的楼盘,须取得齐全、合规的有效证照,具备销售条件,已经取得销售许可。申请准入的楼盘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房已经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监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愿意为缴存职工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主动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四)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楼盘准入申报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合作申请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会认可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事项决议、公司章程、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五)“五证一书资料”(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当月征信报告;

(七)期房楼盘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现房楼盘需提供正常使用的收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情况介绍(包含但不限于:企业概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

(九)楼盘项目情况介绍(包含但不限于:项目概况、工程施工进度、楼盘销售情况、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情况、项目位置图、项目现场楼盘照片等);

(十)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五条  楼盘准入申请受理

(一)准备资料。申请楼盘在取得齐全、合规的有效证照,具备销售条件、已经取得销售许可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准备楼盘准入所需的资料。

(二)资料受理。贷款管理科牵头负责城区和泽州县区域内贷款楼盘的准入受理,并在市中心贷款业务管理部门和矿区、城区、泽州管理部中指定具体负责部门。高平、阳城、陵川、沁水管理部具体负责本县域内贷款楼盘准入的受理工作。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经审核不符合的,应告知其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六条  楼盘准入办理程序

(一)实地勘察。中心贷款业务管理部门和各管理部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楼盘项目施工现场开展实地勘察,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楼盘建设情况、楼盘销售情况;现场详细查验企业和楼盘的证照原件,并与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实地勘察期间,工作人员要自觉严于律己、遵规守纪,树立良好公积金形象。

(二)逐级审核。中心贷款业务管理部门和各管理部要结合申报材料和实地勘察情况,对项目申请进行初审,审核包括:准入条件是否具备、准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形成楼盘调查报告,报贷款管理科进行复核。贷款管理科对项目申请进行复核,复核包括:对初审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初审资料进行完整性复核,报中心合作项目评审组审议。

(三)准入审议。合作项目评审组通过会议形式对审核合格的楼盘项目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

(四)协议签定。审批同意准入的,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贷款楼盘项目合作协议书。

(五)信息录入:中心贷款业务管理部门和各管理部工作人员将楼盘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

(六)楼盘公告:对已准入的楼盘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七条  楼盘项目跟踪

中心贷款业务管理部门和各管理部要对签订贷款合作协议楼盘的相关情况进行贷后跟踪,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期报备企业运营和项目进展情况,内容包括: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工程进度和销售情况、不动产融资抵押情况。

第八条  楼盘项目档案管理

中心贷款业务管理部门和各管理部按照“准入一次,装档一次”的原则进行归档管理,项目结案后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留存资料,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和案卷目录。

第九条  楼盘项目风险防控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建设楼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中心贷款业务管理部门和各管理部可中止合作关系,停止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及发放,并保留继续追索权。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贷款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一房多售行为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他人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骗提住房公积金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公积金贷款相关费用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配合履行阶段性保证义务,拒绝代偿借款人逾期贷款本息的;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及时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现房抵押登记并移交《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重大变故,影响企业经营管理和项目顺利建设的;

(九)合作楼盘已经出现烂尾或者存在明显烂尾迹象的;

(十)其他可能发生贷款风险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况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 靳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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