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晋市公〔2024〕8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认真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24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24年7月1日起,对2024年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一)自2024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3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执行。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晋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23142元(202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714×3倍后四舍五入)。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最低不得低于晋城市202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城区、泽州、高平、阳城、沁水为1980元,陵川为1780元。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98元、上限为5554元,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月缴存额。
三、调整方式
(一)网厅办理
已开通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功能的单位,单位经办人可直接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本单位职工的基数调整。
(二)柜台办理
单位填写《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核定表》并附电子版,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属管理部柜台进行调整。
(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属管理部柜台进行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缴存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灵活就业人员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的月缴存额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应保持一致。
(四)缴存单位必须按照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月足额缴存,以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收益不受损害。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 茹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