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解读二:电动车上路新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8-17 09:45:28 信息来源: 晋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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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驾驶人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年满16周岁。

(二)驾驶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汽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的,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F、E、D证)。

(三)电动自行车、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应当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2、关于证件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公共电动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除外)上道路行驶,应当携带行驶证。

(二)驾驶其他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3、上道路行驶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二)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三)保持制动器、后视镜、夜间照明灯、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五)转弯时,应当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转弯;遇有雾、霾、雨等低能见度或者夜间行驶,应当开启照明装置。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应当下车推行。

(七)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八)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九)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其他电动车按限速标志、标线行驶。

(十)法律、法规关于电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4、驾驶电动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逆向行驶。

(二)牵引动物及其他车辆。

(三)从事载客营运。

(四)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酒后驾驶其他电动车。

(六)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车。

(七)驾驶拼装、改装的或者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车;

(八)驾驶时扶身并行或者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电动车载人载物

(一)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二)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三)乘坐电动自行车、电动普通两轮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四)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关于电动车上路交警蜀黍们已经将重点划好啦!如果大家一不小心中招了!那么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处五十元罚款。

(二)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针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法行为不同,处罚结果也不同。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二)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

(三)驾驶时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擅自拼装,改装,加装车箱、棚架和遮雨蓬等影响行驶安全。

(五)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不按规定停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

(一)有非机动车道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或者没有非机动车道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驾驶时牵引动物或者牵引车辆。

(三)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行驶。

(四)驾驶时扶身并行或者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

(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三)使用伪造、变造号牌、行驶证。(违反此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

(四)超过规定速度行驶。

(五)醉酒后驾驶。

(六)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掉头。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对无人竞拍的扣留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送交有经营资质的回收机构予以拆除、解体。

负有电动车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也将面临处罚。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互联网租赁电动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处罚情况如下:

互联网租赁电动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互联网租赁电动车经营企业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违法停放的电动车搬离、拖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不是目的,为的是提高大家的交通安全意识,这才是“保命”“保安全”的根本,请广大驾驶人安全出行 规范骑行,做合格的城市交通参与者!


《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公布


责任编辑: 张娅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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