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2-08-26 16:33:46 信息来源: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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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居民生活必需品、防疫用品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通告如下。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经营者必须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如实记录购进、销售商品的品名、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等情况,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我市相关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保障充裕,能够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广大消费者要理性消费,按需购买,不信谣、不传谣。

如发现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并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五、对借疫情防控之机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6日   


责任编辑: 茹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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