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晋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实施办法》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21-11-29 10:43:51 信息来源: 晋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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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晋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自晋城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晋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首部程序性规章立法任务。经向市委请示报告同意后,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由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深入调研、草拟文本、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论证等必要程序,办法于2020年10月27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12月10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现就办法的必要性、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2015年3月15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立法法》第82条的规定,晋城市人民政府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方面的事项具有了政府规章制定权。政府规章制定比较复杂,涉及多环节工作,专业性强,而我市拥有政府规章制定权的时间不长,对这一项新的工作,许多部门尚无相关工作经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虽对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立法环节作了规定,但新形势下国家对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因此,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立法最新文件精神,提高规章制定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出台我市的规章制定程序实施办法,明确政府规章制定流程,规定各环节、各部门工作职责要求,以积极推进我市法治建设进程,为我市的改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及依据

这是我市首次开展程序性规章制定工作,经市委同意立项后,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由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历经深入调研、草拟文本、公开征求意见、研究论证等程序,办法于2020年10月27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10日公布,并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立法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晋城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借鉴了省内、省外部分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方面相关做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与解释,立法后评估与清理,附则。

(一)关于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为此,《办法》在总则中明确,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重大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市委。使党的领导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实,有效保证立法决策与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相衔接,体现党委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关于部门职责。《办法》确立了由市政府领导规章制定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包括计划、组织、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工作,并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等工作。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调研和征求意见等工作,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关于工作经费保障。制定政府规章专业性要求高、程序严格,工作繁杂,社会关注度高,为切实保证规章质量,需要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参与。《办法》第七条将立法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以解决立法经费问题。

(四)关于规章立项。规章立项是保障规章制定质量和效率的基础,是确保科学立法的前提。为此, 《办法》第八条到第十二条分别对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计划项目申报,计划项目论证、计划审议和公布、计划实施等作了详细规定。

(五)关于规章起草。规章起草是一项专业性、逻辑性和技术性要求极严的工作,也是保障规章质量的关键, 《办法》在第十三条至二十一条明确了规章起草任务分配及起草机制;扩大了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对象范围,即除需保密以外的一律向社会公布;完善了专家论证、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细化了听证启动条件及组织程序;规范了提交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的条件要求等事项。

(六)关于规章审查。规章审查是规章制定程序的核心环节,《办法》明确了以市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导的公开审查模式,在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九条对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内容、对缓办或退回的处理及不同意见处理与协调机制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并强调了审查草案送审稿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调意见分歧、建立立法联系点及专家论证咨询等内容,增强了规章审查的可操作性。

(七)关于其他环节。《办法》在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市政府审议规章草案的流程及方式;细化了规章公布及施行要求;规范了规章备案、解释、立法后评估、清理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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