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晋城市城市管理局起草的《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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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司法局
2021年7月6日
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加强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做好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在城市户外设置和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体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等内容的牌、匾、标志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户外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设置基本原则】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及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招牌的审批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招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附于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公路两侧户外广告的规划、建设、管理。
文明办负责指导公益广告设置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主体】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城乡整体规划要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本着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第七条【专项规划内容】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设计、公共安全和城市容貌标准相衔接,划定户外广告禁设区、许设区、限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
第八条【规划编制公示】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行业组织、专家、社会公众、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导则】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导则。
第三章 设 置
第十条【设置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设置导则和城市容貌标准,符合城市景观和夜景亮化要求。
第十一条【电子显示屏设置规定】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行车安全,不得产生影响正常生活秩序的光污染、噪音污染、电磁辐射等污染;
(二)除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外,不得在禁设区内设置;
(三)依附于建筑物的电子显示屏面积应根据建筑结构特征及周边环境确定,设置高度不超过建筑物顶部;
(四)开闭时间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禁止设置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等建筑控制地带的;
(二)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墙)的;
(三)利用建筑物屋顶、危及建筑物安全或利用危房的;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遮挡消防救援口的;
(五)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绿地、游园、河道、湖泊、湿地的;
(七)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户外招牌设置原则】户外招牌的设置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导则和相关规范,还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相邻协调原则】设置在同一路段或同一建筑物相邻的招牌,应统一基调、规格和标准,在高度、造型、规格、材质等方面达到比例协调、和谐统一;
(二)【集中设置原则】原则上户外招牌应当按照“一楼一牌、一店一招”设置,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集中设置.
(三)【邻里安全原则】设置招牌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四)【内容限定原则】招牌内容只限于宣传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标识或牌匾等。
第十四条【公益广告设置要求】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户外广告。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上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
第四章 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进行设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
(三)具有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使用证明材料:1.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 2.租用场地协议;3.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的,需提供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成交确认书、相关文件资料;
(四)具有设计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包括设计效果图、结构施工图、施工说明书);
(五)安全承诺书;
(六)涉及周边他人重大利益的,需提供四邻意见书;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要求】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实行备案制,设置申请人应当自设置之日前十日内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组织规划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行政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出具审核意见,同时将审核意见推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临时户外广告和张贴范围及要求】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人行天桥、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临时户外广告。
因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庆典等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活动举办七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并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相关的规定标准张贴、悬挂,活动期满后及时撤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绿地,不得侵占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市容环境秩序和周边交通。
第十九条【有效期及延期程序】 电子显示装置类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期满需要延期的,设置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许可的,设置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备案及材料】 安装改装户外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在安装前七日内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组织规划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专家等进行论证,行政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出具审核意见,同时将审核意见推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外招牌(电子显示屏)设置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件;
(三)设置的具体平面位置图及全景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招牌的场地、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拆除征用】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许可期限未满的大型户外广告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设置人,依法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不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招牌的监管】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法律法规加强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各相关管理部门在履行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职能时,可以查封、扣押与违法广告设置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第二十三条【维护管理】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巡视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美观;
(二)设施有破损、倾斜、残缺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新;出现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
(三)户外广告和招牌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应当保持画面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安全保障】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单位和个人是设施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人。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招牌进行安全检测,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暴雨(雪)、雷电、大风等灾害性天气,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招牌在安装、维护、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益广告监管】公益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在文明办指导协调下开展,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公益广告管理规定各司其责,做好协作配合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进行设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未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未按照审核意见载明的内容进行设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临时户外广告张贴设置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违规悬挂、张贴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九条【户外招牌设置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违规设置招牌或者不履行日常维护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条【安全保障罚则】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进行安全检测、未履行安全责任,或者安全监测不合格未立即整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监管部门法律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妨碍执法人员法律责任】阻碍户外广告招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户外广告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名词解释】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或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m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常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