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规范信息公开项目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发布时间: 2024-09-27 08:39:11 信息来源: 晋城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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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为落实财政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的要求,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增加以下公开内容:

一、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采购在公告结果时,要公示采购文件,并将报价情况表、项目资格审查情况表、项目符合性审查情况表、项目评审专家评分情况表逐一上传。

二、推进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

三、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注节能产品。拟采购项目中含有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产品的,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同时,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秦婷)


责任编辑: 茹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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