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4-17 10:40:0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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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的

  补充通知

  发改办能源〔2018〕104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推进煤炭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提高煤炭供给体系质量,有效保障煤炭供应,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安排部署,现就做好《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加快优质产能释放促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的组织实施,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步改进增减挂钩产能置换的相关要求。随着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全面深化,煤炭去产能将由总量性去产能转向结构性去产能、系统性优产能。为加快优质先进产能释放,本通知印发后,停止执行未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和核增产能项目实际退出产能(含核减产能)不得小于新增产能的规定。

  二、鼓励加快退出无效低效产能。鼓励资源枯竭、灾害严重、安全保障程度低、长期不达产煤矿关闭退出或核减生产能力,提高产能利用率,促进产能与产量相匹配。本通知印发后,国家能源局生产能力登记公告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煤矿,关闭退出或核减的生产能力,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后,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本条优惠政策不与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文中第一至第七条优惠政策同时使用,不同时适用发改能源〔2017〕609 号、发改运行〔2017〕1623 号文有关规定。巳纳入2017年度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并按期关闭退出的煤矿,最迟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逾期未签订的退出煤矿产能指标作废,不能用于置换。

  三、鼓财推广应用煤炭绿色开采技术。鼓励煤炭企业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减轻煤炭开采对矿区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煤炭工业绿色发展。白2018年起,煤炭企业上一年度按照《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国能煤炭〔2013〕19号)等规定实施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产量,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确认后,可按30%的比例折算为置换产能指标,用于产能置换。

  四、支持建立煤炭可调节库存。支持煤炭企业主动建立煤炭可调节库存、积极参与煤炭储备和应急调控,经省级经济运行调节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完成动用签约的煤炭可调节库存,可按50%折算为置换产能指标,其中建立在煤炭调入地区和主要港口的可按100%折算。

  申请建立煤炭可调节库存的企业集团,应满足生产煤矿公告总产能在300万吨/年以上、未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求,自愿向所在省(区、市)经济运行调节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建立煤炭可调节库存承诺(中央企业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提交)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在认真落实最低最高库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不低于30万吨或5天设计煤炭产量的可调节库

  存并承诺稳定3年以上。企业要按照有关部门动用决定积极参与煤炭应急调控,除正常轮换外,不得自行动用可调节库存。省级经济运行调节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可调节库存的动态监管,委托第三方征信机构适时开展信用核查,对违反相关规定或严重失信的企业,视情形给予联合惩戒措施,并追回已折算的置换产能指标。

  五、支持高比例签订和持续落实煤炭中长期合同。自2018年开始,对于积极签订符合发改运行〔2016〕2502号、发改办运行〔2017〕1 843号和发改办运行〔2018〕660号等文件要求的产运需三方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数量达到自有资源量75%以上,且全年履约率不低于90%的煤发生产企业集团,经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信用采集核实后,企业可向所在省(区、市)经济运行调节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中央企业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提交),经认定符合激励条件的,在向社会公示且无异议后,给予产能置换指标奖励。其中,签订中长期合同数量达到自有资源量的比例超过 75%到 85%的部分,可按 30%的比例折算为产能置换指标;超过

  85%以上的部分,可按40%的比例折算为产能置换指标。省级经济运行调节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中长期合同的动态监管,委托第三方征信机构适时开展信用核查,对违反相关规定或严重失信的企业,视情形给予联合惩戒措施,并追回已折算的置换产能指标。

  六、提高手续办理进展慢的违规建设煤矿产能置换比例。煤炭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快完善相关要件,积极申报办理项目前期手续,推动优质产能煤矿项目依法依规投入建设生产。

  对于国发〔2016〕7导文件印发前的未批先建煤矿,在2018年12月31日、2019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前未将项目核准申请上报至项目核准机关的,产能置换比例将分别提高为建设煤矿新增产能的 130%、150%、200%。对于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已核准(审批)的建设煤矿,在2018年12月31日、2019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前未将采矿许可、用地审批和环评手续申请上报至审批机关的,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比例将分别提高为建设煤矿新增产能的30%、40%、50%。

  以上情形中,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仍未将产能置换方案上报至项目核准机关的,置换比例(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比例)一律按照最高档标准执行。已经取得产能置换方案批复的煤矿,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的,应按上述要求补充落实产能置换指标,限期不能纠正的,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于国发〔2016〕7 号文件印发后

  新发生的木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论证确有必要继续建设的,所需置换产能指标不低于建设煤矿新增产能的300%。

  七、规范建立产能置换诚信承诺制度。已建成或已完成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的合法建设煤矿、申青核增产能的生产煤矿,可按照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文对产能置换指标作出诚信承诺。有关企业应参照发改办运行〔2017〕1448导文规定样式出具承诺函。并于承诺函出具之日起1年内将产能置换指标落实到位。出具承诺的企业,承诺部分的产能置换指

  标,计算方式按落实承诺时有关政策执行。产能置换方案属于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范围的,承诺函由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国家相关部门,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承诺函由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后报送。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承诺的,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限期不能纠正的,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八、允许已核准(审批)建设煤矿富余指标有条件调剂使用。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已核准(审批)、并于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文印发前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煤矿建设项目,使用共他企业产能指标的可按200%的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后的富余指标(含2016年、2017年关闭退出煤矿折算指标)可另行使用。使用富余指标的企业最迟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签订指标交易协议并上报产能置换方案,逾期未使用的富余指标作废。

  九、准确把握产能置换指标折算相关情形认定。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煤矿,由省级职能部门提供已经退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认定材料。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冲击地压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通过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增加优质产能的煤矿,以及井下采用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的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中请享受多签订中长期合同优惠政策的煤矿,由省级经济运行调节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认定,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由国务院国资委认定。

  十、关于产能置换方案调整。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文印发前,已审核确认的新建煤矿(含未批先建煤矿)产能置换方案,实际关闭退出产能(含核减产能)大于新增产能的部分,可用于其他建设煤矿(含未批先建煤矿)产能置换,不再进行折算;已审核确认的核增生产能力煤矿产能置换方案,实际关闭退出产能(含核减产能)大于新增产能的部分,可用于其他核增生产能力煤矿产能置换,不再进行折算。使用上述指标的企业,最迟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产能置换方案上报至项目核准机关,逾期未上报的产能指标作废。

  

2018年8月30日


责任编辑: 张娅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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