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设煤矿产能减量置换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4-17 10:26:0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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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做好建设煤矿产能减量置换有关工 作的补充通知

  发改能源〔2016〕1897号

  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 理部门,省级煤矿安监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 见》(国发〔2016〕 7号),进一步加大煤炭产能退出力度,优化煤炭产业结 构,促进转型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 《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 〔2016〕1602号)。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引导生产煤矿核减生产能力。已登记公告产能、未纳入化解煤炭 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合法生产煤矿,可根据资源条件、技术水平、经济效 益等因素,优化开拓开采布局,采用减少采区(场)、采煤工作面数量等方 式实质性减少产能,产能实质性减少后重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产能核 定由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部门按权限审查确认,核定结果按规定履行产能 登记公告、公示程序。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核减的产能用于产能置换的煤 矿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提高生产能力。

   二、新建煤矿合理降低建设规模。在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内,新建煤矿可根据配套的煤电、煤化工一体化项目用煤需要以及市场供需等 情况,进一步优化开拓部署、简化生产布局,统筹环节配套能力,经充分论 证后,可适当降低煤矿建设规模,降低后的建设规模应符合煤炭工业矿井 (露天矿)设计规范有关要求。降低建设规模的新建煤矿不得以任何形式 重新提高建设生产规模。

  三、生产煤矿核减的产能,按80%的比例折减后,可用于新建模矿项 目(含补办核准手续的违规建设项目)产能置换和已核准在建煤矿承担化 解过剩产能任务。建设煤矿使用其他企业核减产能指标的,双方应签订 协议,同一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四、煤矿企业应制定建设煤矿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核准机关按要求 进行审核确认。产能置换方案中涉及生产煤矿核减产能指标的,应提供 相关证明文件,并将使用核减产能的煤矿的详细情况报生产能力核定负 责部门、煤矿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抄送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和第三方征信机构。置换比例等要求仍执行发改 能源〔2016〕1602号文件。

  五、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建立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平台等方式,为产 能置换创造有利条件,推进落后产能加快淘汰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将积极 指导协调。

  

 

 

 

2016年8月31日


责任编辑: 张娅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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