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引才育才政策中办理相关公务员调配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泽组通字〔2019〕49号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委、办、局党组织,各人民团体党组织,县营国有、二轻企业党组织:
现将《关于引才育才政策中办理相关公务员调配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泽州县委组织部
2019年11月13日
关于引才育才政策中办理相关公务员调配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吸引各类人才就业创业,助力我县高质量转型跨越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对涉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调配事宜制定如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晋城市吸引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市组通字〔2019〕62号),为进一步规范“两类人员”调配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调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拟调入人员与调入单位的领导干部有亲属关系的,执行有关回避规定。
第三条 有以下情况的人员不能调动:
(一)在党纪、政纪处分期限内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未作结论的;
(三)有信访反映,未作结论的;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五)其他不适合调动的。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以下“两类人员”
(一)原为公务员,到我县落户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原为公务员,随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到我县创业就业并落户的配偶及子女。
第五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以上“两类人员”调配的审核办理。
第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履行调动手续,并按原单位性质予以安排。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申报调动
拟调人员须向县委组织部提交书面申请。还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学信网、学位网可查询的相关学历、学位的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学历、学位等资料无法通过查询、确认、核验的,不予受理其申请。
第八条 审核程序
拟调人员申报材料提交县委组织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商调其个人档案。审核人员对个人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要及时转入安置程序,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个人档案及时退回。审核人员一般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特殊情况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落实安置
(一)县委组织部依据编制部门提供的单位编制、职数空缺情况,结合拟调人员年龄、学历、所学专业、原岗位职能及
职务层次等指定接收单位进行安置。
(二)在征求拟接收单位和拟调人员意见确定安置意向后,
及时对拟调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无异议可予以办理调动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三)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县委组织部提出书面意见,如属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的签署个人姓名。县委组织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申报不予通过,同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予退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准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条 办理调动
向申请人发放《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登记表》,由县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填写《泽州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
人员申请表》后,参照县委组织部干部调配流程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可根据国家、省、市、县“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行适时调整优化。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时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