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落实高层次人才(团队)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配套资金的办法》《关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泽教发〔2019〕106号

发布时间: 2019-12-19 17:18:0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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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各中心学校、县直中小学:

  《关于落实高层次人才(团队)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配套资金的办法》《关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已经县教育局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县教育局。

 

  附件:1.《关于落实高层次人才(团队)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配套资金的办法》

     2.《关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3.《关于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

 

  

  

  

  泽州县教育局      

  2019年11月8日     

 

 

 

  附件1

 

关于落实高层次人才(团队)申报

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

项目配套资金的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晋市组通字〔2019〕6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层次人才(团队)依托用人单位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立项(获奖)后可享受市级配套资金支持。县教育局配合市科技局组织县域内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市级配套资金由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提出申请。县教育局建立项目库,项目成功后及时进入项目库。

  三、申请市级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将单位申请、项目合同等文件资料,于每年9月底前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统一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四、县教育局负责收集项目合同文件资料,留存复印件。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晋市组通字〔2019〕62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向市科技局申报。

  五、市级配套资金由县教育局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晋市组通字〔2019〕6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我县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县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中心实验室、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用于我县高层次人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原值在10万元以上,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或具有特殊功能,专业较强,精度较高,国内较少的特殊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

  第三条 泽州县教育局(以下简称“县教育局”)负责对全县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以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拥有单位需向市县科技(教育)局申报列入共享范围。

  第五条 以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拥有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和验收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向市县科技(教育)局报送其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 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申请财政资金支持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应当在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供共享服务的承诺,并在项目合同中明确该仪器设施对社会开放共享。

  第七条 国有企业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拥有单位需向市县科技(教育)局申报列入共享范围。

  第八条 以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鼓励其拥有单位向市县科技(教育)局报送仪器设施基本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和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九条 仪器设施拥有单位按规定如实填报市科技局规定的申报资料,县教育局汇总后报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对仪器设施的性能指标、机组技术水平等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仪器设施拥有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1.配备专业服务人员,保持仪器设施完好正常,提供优质服务;

  2.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3.按要求填报仪器设施共享情况;

  4.配合市县科技(教育)局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仪器设施拥有单位提供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二条 县教育局定期对仪器设施和共享服务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和统计分析;根据仪器资源状况和社会需求,选择一批技术水平先进、社会需求量大的仪器设施和服务能力强的机构开展共享服务。配合市科技局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县教育局配合市科技局将对在科技创新、科技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使用大型仪器设施的费用以创新券或其它形式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四条 县教育局配合市科技局建立健全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绩效评估制度。经市科技局对仪器设施拥有单位在共享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考核后,将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和奖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仪器设施拥有单位提供共享服务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县教育局将配合市科技局对其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重新对外开放共享:

  1.违反承诺,给用户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2.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差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外共享服务的;

  4.仪器设施缺乏保养,频繁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转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关于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县战略,吸引激励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创新创业,助力古韵泽州高质量转型跨越发展,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精神,按照中共晋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共晋城市委组织部《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晋市组通字〔2019〕62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妥善安置我县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教育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通知中高层次人才是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到我县创业就业并落户的或与我县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享受政策

  1.基本原则。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优先安置引进高层次人员子女就读。

  2.教育便利。高层次人才子女到我县创业就业并落户的,随迁学龄子女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可在全县范围内一次性选择任一学校就读。

  3.优质高中指标。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我县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到我县创业就业并落户的或在丹河新城购买商品住房的,随迁学龄子女就读初中阶段学校时,优质高中分配指标不受户籍和学籍年限限制。具体审核办法及条件由县教育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4.教育保障。任何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高层次人才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三、组织领导

  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教育局局长、分管领导、各股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基教股。成员包括县教育局相关股室人员及各中心学校校长、各中小学负责人。具体职责如下:

  1.教育局负责全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

  2.各中小学校结合实际,依法稳步有序实施,全面做好县域内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各阶段教育工作。

  3.相关学校负责对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工作的信息审核,根据学位优先安排符合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转)学工作。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是推进我县人才强县战略,实现我县高质量转型跨越发展的重大举措,各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依据各自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确保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做好宣传。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高层次人才在我县优先接受各阶段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使高层次人才及子女熟悉了解相关政策,营造泽州爱才、引才、惜才、育才的浓厚氛围。

  3.落实责任。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严格落实责任,坚决杜绝审核工作的随意性,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教育局解释。

 

  

  


责任编辑: 时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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