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推进我县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现将《沁水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沁水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共沁水县委人才工作 沁水县财政局
领导小组(借章)
2019年10月28日
沁水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晋城市吸引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市组通字〔2019〕62号)、县委深改办《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沁改办发〔2019〕2号)、县委《关于加强人才工作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沁发〔2018〕15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和加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推动人才强县战略的实施,激励各类人才更好地为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促进我县人才发展设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部门使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应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平衡、公开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具体职责如下: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县级人才发展实施计划及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
县委人才办负责编制年度人才发展实施计划,制定总体项目管理办法、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并对人才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并会同县委人才办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人才项目承担单位按政策要求认真测算县级财政需负担的金额,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具体实施,专项核算项目资金,按绩效管理的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高尖精”和紧缺人才的引进、培养;
(二)新全职引进全日制博士、全日制硕士、“985”“211”“双一流”本科毕业生在我县事业单位工作并落户的,连续三年发放的生活补贴;
(三)新全职引进全日制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全日制硕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985”“211”“双一流”本科毕业生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连续三年发放的生活补贴;
(四)新全职引进全日制博士、全日制硕士、本科、专科高校毕业生在我县落户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五年内在我县首次购房给予的购房补贴;全日制博士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全日制硕士、本科人员租房居住的房租补助;
(五)新全职引进的博士、硕士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与我县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的一次性引才补助;博士、硕士、大学毕业生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团队)来我县创新创业的、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人数达到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25%的企业,以及在我县创办的已进入产业化初期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的政府贴息、担保费;
(六)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意,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后返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县财政负担的学费;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企业在职员工,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七)新全职引进或在我县申报入选“中华技能大奖” “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技术能手”或相当层次的高技能人才,与我县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的一次性个人奖励;
(八)全职引进或在我县组建的创新创业团队,通过国家、省认定的,给予的配套奖励;
(九)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技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新获批准认定的、新设立的技能提升载体,给予的建设资助资金;
(十)我县企业新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三年内给予企业承担的部分保险补贴;
(十一)优秀企业家、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青年创新人才和其他人才队伍的培训、培养和建设;
(十二)其他符合相关人才激励政策经人才办批准的人才选拔、引进、培训、宣传等相关经费和补助。
第六条 资金申请。该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向县委人才办上报项目和资金申请。
第七条 资金审核和拨付。县委人才办对人才计划各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项目资金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将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补助清单加盖公章后送县财政局,财政部门根据县委人才办的审核结果及时安排资金。
第八条 资金使用。人才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要求使用资金,不得超范围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 绩效评价。人才项目承担单位12月底前,对本年度支出使用的兑现政策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送县财政局预算管理股备案,县财政局根据情况组织第三方进行抽查评价。
第十条 监督检查。县审计部门对人才项目资金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收回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武建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