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工会、系统工会、工会联合会:
现将《“沁水工匠”评选表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沁水县总工会
2019年11月8日
“沁水工匠”评选表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工匠精神和高超技艺、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助推沁水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共晋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共晋城市委组织部《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和沁水县委安排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沁水工匠”是指在我县各行业中具有高超的技术技能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突出的核心带动作用的能工巧匠;在生产岗位上有绝招绝活,能够打造行业最优秀产品的高技能人才;具有扎实严谨、锲而不舍、拼搏进取、精益求精、争创一流的“工匠精神”;具有善于创新、攻坚克难、追求卓越的“工匠智慧”;具有传承技能、示范带动的“工匠品质”。
第三条 “沁水工匠”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突出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特殊贡献。
第四条 “沁水工匠”每五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已当选“沁水工匠”的,不重复参选。
第五条 县总工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沁水工匠”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沁水工匠” 评选对象面向全县所有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含农民工)。
第七条 凡在我县生产一线技能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并仍在技能岗位上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研发等工作的技能型职工,热爱祖国、立场坚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沁水工匠”评选:
(一)具有技能专长。在从事的岗位和职业中,拥有一技之长或绝招绝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在实施工艺、技术等方面拥有不可替代、至关重要的地位,同时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行业领军人才。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善于攻坚克难,总结出独特的操作工艺或操作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示范引领作用。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带领团队解决实际问题并保证团队的高效率运转;积极参加“名师带徒”活动,乐于向青年职工普及知识、传授技艺、传播理念、传承精神,带动其他职工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四)传统技艺传承。具有出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技艺,并在积极挖掘、整理、保护、发展传统技艺和传承传统工艺、技艺上做出突出贡献。
(五)荣誉基础。县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市级及以上技能大赛中的获奖选手;获得“五小”竞赛县级一等奖、市级三等奖以上的项目带头人。
第八条 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有侵犯知识产权;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的个人,不得参加“沁水工匠”评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评选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发布信息。由“沁水工匠”评选办公室在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当届“沁水工匠”评选实施方案和推荐评选信息。
(二)申报推荐。申报“沁水工匠”者,可通过单位、行业等推荐,也可自荐。各推荐单位按照当届制定的《“沁水工匠”评选实施方案》,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人选自荐者需有2名以上同行业专家推荐。申报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沁水工匠”评选申报表》;
2.申报人技能写实材料(2000字左右);
3.申报人相关获奖、各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自荐者的专家推荐函。
(三)资格审核。设立“沁水工匠”专家评审组,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参评人员资格给予确认。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退回。
(四)评审核定。“沁水工匠”评选办公室聘请相关单位业务骨干和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人员到“沁水工匠”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五)研究确定。“沁水工匠”评选办公室召开会议,听取评审组评审意见和考察情况汇报,研究确定“沁水工匠”候选人。
(六)公示。“沁水工匠”评选办公室将评选结果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群众有异议的必须经过情况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取消参评资格。反映情况失实的,说明情况,资格保留。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条 获得“沁水工匠”荣誉称号的,由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颁发“沁水工匠”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一万元。“沁水工匠”评选、表彰经费及奖金由县总工会承担。
第十一条 “沁水工匠”获得者优先作为市级“晋城工匠”和省级“三晋工匠”的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获得“沁水工匠”荣誉称号的,优先推荐晋城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记功表彰。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沁水工匠”的推荐、评选、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沁水工匠”评选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办公室负责“沁水工匠”评选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须具有专业代表性,一般从我县技能人才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必要时可外聘专家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评委一般由5——9人组成。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正廉洁,认真履行评委职责与纪律;
(二)不得泄露评委个人信息;
(三)不得向他人泄露评选情况;
(四)不得有徇私及其它有碍公正评选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
第十六条 获得“沁水工匠”称号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沁水工匠”荣誉称号: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评选规定和评选程序、弄虚作假骗取“沁水工匠”荣誉称号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根据有关规定追回骗取奖励资金,录入我县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沁水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 武建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