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优化我县人才集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机制,根据沁水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沁改办发字〔2019〕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公开程序引进到我县事业单位工作并落户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住房保障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没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没有享受过任何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管理服务期内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统筹高层次人才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措、分配与管理;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采取租房补贴、购房补助和租住人才公寓等方式分类保障,补贴标准按《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租房补贴、购房补助和人才公寓住房的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沁水县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人才主管部门。
(三)复核。人才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对申请人申报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四)公示。经复核符合条件的,按照给予租房补贴、购房补助及安排配租人才公寓住房的类别,在沁水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审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最终结果在沁水政府网站上公示,并报县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配租人才公寓住房条件的,由人才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等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意向、人才公寓住房的房源情况进行配租,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在服务期内免收房屋租金,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满,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从期满下月起自然终止。
高层次人才离开本县或不再与本县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同时终止。
第十条 根据《沁水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实施细则》(沁政办发[2015]88号)文件,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大中专生按正常程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沁水县住建局
2019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 武建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