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晋城市吸引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鼓励高层次人才,助力我县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事项明确如下: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
内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山西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19〕10号将扣减标准定为每户每年14400元(12000元上浮20%) 。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办理流程
办理税务登记后,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上自行备案,选择相应类别,输入文件号码及条款,享受减免。
三、办理需提供资料
(无)
四、责任部门及科室
无需审批,如有疑问,可以咨询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服务大厅(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南侧税务窗口:3181582)。
国家税务总局沁水县税务局
2019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 张娅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