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吸引更多优秀大学毕业生来我县就业创业,助力美丽陵川高质量转型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县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第三条 上述“大学毕业生”到我县落户、并在我县就业创业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实物或提供优惠政策,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置是提供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保障措施
第六条 凡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科毕业生。经教育部学历认证的其它教育类毕业生等人才到我县就业、创业、取得我县户籍、且在我县无住房的,均依规提供住房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保障措施
(一)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可申请由政府提供的公租房。自行租房居住的,由所在企业三年内建议每月补助500元房租。
(二)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生,可申请由政府提供的公租房。
以上政府补贴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由人社部门审核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房源分配等工作由县住建局统筹管理、具体实施。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大学毕业生申请租住公租房,应提供下述资料:
(一)陵川县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需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在线认证报告;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录用手续等材料。
第九条 大学毕业生申请租住公租房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携带所需提交的资料原件、复印件到指定地点现场申请。
(二)资料初审。资料初审人员现场进行资料初审,初审完成当场归还资料原件。
(三)资料复核。现场资料初审通过的,县住建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核实申请人的申报信息,复核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
(四)报告审批。县住建局将复核通过的申请人,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审批。
(五)发布公示。审批同意后,对符合租赁要求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六)房源分配。公示无异议的,县住建局向申请人分配住房。
第十条 退出程序
(一)申报审核。租住人到县住建局提交退租申请,县住建局对租住人使用住房情况和设施完备等情况进行核查,收回住房。
(二)解除合同。租住人与县住建局办理退房手续,解除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租住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有关费用,并腾退租赁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规定,到我县就业创业的本科生、专科生在我县落户并与我县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五年内在我县首次购房的,建议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购房补贴。由县政府和企业各负担一半,政府补贴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
申请人可以向县委人才办提出申请,经县委人才办审核符合标准的,由县委人才办向县财政局下达《陵川县高级人才购房补贴函》。
购房人购买商品期房、现房的,出具所购房屋经县行政审批局备案的网签合同;购买存量房屋的出具所购房屋的权属证书,由县财政局按规定予以补贴。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规定,到我县就业创业的本科生、专科生在我县自行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及方式按本办法第二章内容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同一人才符合我县多个安居政策的,只享受其中之一,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信息根据建设、分配等情况实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期均为一年,实行一年一签,租住期满如确需继续租住的,应在合同期满2个月前,由租住人通过所在单位再次申请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六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租住人须自行承担使用住房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等费用并按时缴纳。
第十七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租住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主动申报并及时腾出住房:
(一)经审核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入条件的;
(二)经审核认定,取消我县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三)租赁合同到期未申请续租的;
(四)租赁到期前2个月,在我县单位工作发生变动,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五)已在我县购买住房或用人单位已安排其它住房的;
(六)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租住对象、发生严重违约情形,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相关约定等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享受人才安居政策资格,收回住房,停止发放资金补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纳入诚信系统,列为失信人员,不再享受我县有关人才优惠政策。
陵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9年11月4日
责任编辑:
常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