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队、室、中心:
现将关于印发《吸引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陵川县公安局
2019年11月6日
陵川县公安局
吸引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户籍制度改革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吸引更多优秀大学毕业生来我县就业创业,助力美丽陵川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晋城市吸引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县《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学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科毕业生。经教育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术院校(职业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县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第四条 积极鼓励县行政区域外的大学毕业生来我县落户。户籍属我县范围外的大学毕业生,如有意愿到我县落户,可持居民户口簿在我县城镇范围内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 积极鼓励跨乡(镇)居住的大学毕业生落户城镇地区。
户籍属我县范围内的大学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我县城镇范围内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六条 积极鼓励大学毕业生落户我县并参与乡村振兴。
到我县农村地区创业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经村委会同意后,不受原籍限制,可将户口迁入农村地区。
第七条 本细则由陵川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常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