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高层次人才(团队)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配套资金的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晋市组通字〔2019〕6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层次人才(团队)依托用人单位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立项(获奖)后可享受区级配套资金支持。
二、区级配套资金由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提出申请。区经济发展与安全监管部建立项目库,项目成功后及时进入项目库。
三、申请区级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将单位申请、项目合同等文件资料,于每年11月底前报区经济发展与安全监管部。
四、区经济发展与安全监管部负责收集、审核项目合同等文件资料,留存复印件。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列出配套资金。
五、区级配套资金由区经济发展与安全监管部在向区财政运营管理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一并申报。
六、区财政列入预算,并向相关项目单位拨付配套资金。
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与安全监管部
2019年11月13日
责任编辑: 武建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