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聚集环境,改善人才安居条件,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就业创业,根据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晋城市吸引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市组通字〔2019〕62号)、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晋城市人才安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安居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实物或提供优惠政策,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置指人才公寓;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保障措施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人才,可提出相应的人才安居申请。申请条件及保障措施为:
(一)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可申请由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人才公寓。自行租房居住的,房租由开发区管委会和企业各负担一半。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可申请由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人才公寓。自行租房居住的,房租由开发区管委会和企业各负担一半。
(三)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自行租房居住,由所在企业三年内每月补助2000元房租。
(四)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自行租房居住,由所在企业三年内每月补助1000元房租。
(五)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生,可申请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
以上五类人员均须同时满足在我区就业创业、已取得我市户籍且在我市无住房等条件。
以上补贴资金从区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由区组织人力资源部审核发放。人才公寓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房源分配等工作由区环境保护与建设管理部统筹管理、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人才公寓
第五条 人才公寓建设
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的建设分两步进行,首先由区财政管理运营部牵头,由区环境保护与建设管理部具体实施在市区集中租赁不少于20套精装住房(面积120--150m2)作为临时人才公寓。其次,尽快启动开发区人才公寓建设,以满足开发区引进人才需要。
第六条 申请资料
(一)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申请表(需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在线认证报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录用手续或合作协议等材料;
(四)自主创业的,出具股东信息等证明材料;属于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的,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携带所需提交的资料原件、复印件到指定地点现场申请。
(二)资料初审。资料初审人员现场进行资料初审,初审完成当场归还资料原件。
(三)资料复核。现场资料初审通过的,区环境保护与建设管理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核实申请人的申报信息及在市区住房情况(包括申请人的主要家庭成员),复核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
(四)报告审批。区环境保护与建设管理部将复核通过的申请人,向区组织人力资源部报告审批。
(五)发布公示。审批同意后,对符合租赁要求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六)房源分配。公示无异议的,区组织人力资源部向区环境保护与建设管理部出具《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准入函》, 区环境保护与建设管理部接函后,按照意见安排住房并办理其他有关入住手续。
第八条 退出程序
(一)申报审核。租住人到区环境保护与建设管理部提交退租申请,受理审核后,向区组织人力资源部报批,区组织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向区环境保护与建设管理部出具《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退出函》,区环境保护与建设管理部对租住人使用住房情况和设施完备等情况进行核查,收回住房。
(二)解除合同。租住人与区环境保护与建设管理部办理退房手续,解除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租住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有关费用,并腾退租赁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第九条 购房补贴
全日制博士、全日制硕士、本科、专科毕业生在我市落户并与我区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五年内在我市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购房补贴。申请人可以向区组织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区组织人力资源部审核符合标准的,由区组织人力资源部向区财政管理运营部下达《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人才购房补贴函》。购房人购买商品期房、现房的,出具所购房屋经市住建局备案的网签合同;购买存量房屋的出具所购房屋的权属证书。由申请人所在的企业及区财政管理运营部按规定予以补贴。
第十条 租房补贴
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在我区自行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及方式按本办法第二章内容执行)。申请人向区组织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区组织人力资源部审核符合标准的,由区组织人力资源部向申请人所在企业及区财政管理运营部出具《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人才租赁住房租金支付函》。由申请人所在企业及区财政管理运营部按照规定予以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同一人才符合本区多个安居政策的,只享受其中之一,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房源信息根据建设、分配等情况实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租期均为一年,实行一年一签,租住期满如确需继续租住的,应在合同期满2个月前,由租住人通过所在单位再次申请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四条 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租住人须自行承担使用住房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等费用并按时缴纳。
第十五条 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租住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主动申报并及时腾出住房:
(一)经审核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准入条件的;
(二)经审核认定,取消我区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三)租赁合同到期未申请续租的;
(四)租赁到期前2个月,在本区单位工作发生变动,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五)已在市区购买住房或用人单位已安排其它住房的;
(六)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租住对象、发生严重违约情形,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相关约定等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享受人才安居政策资格,收回住房,停止发放资金补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纳入诚信系统,列为失信人员,不再享受我区有关人才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新落户人员的住房保障按《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力资源部人才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与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部与建设管理部
2019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 武建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