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高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高平市税务局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实施办法》的通知
高税发〔2019〕43号
各税务分局(所),机关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高平市税务局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实施办法》,已经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高平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高平市税务局
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实施办法
为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平市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扶贫办 教育部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咨询途径
(一)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二)向就近的纳税服务大厅面对面咨询。
二、享受条件
(一)持《就业创业证》或者《就业创业证电子证书》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二)从事个体经营
三、享受期限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
四、享受金额
每户每年14400元。
五、享受流程
(一)自主网上申报或者就近到纳税服务大厅办理并享受税收优惠。《就业创业证》或者《就业创业证电子证书》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二)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六、如何自主申报享受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抵减指南。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申报说明。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申报说明。
附件:
责任编辑: 莫潞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