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晋市组通字〔2019〕6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市域内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用于我市高层次人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原值在10万元以上,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或具有特殊功能,专业较强,精度较高,国内较少的特殊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
第三条 高平市教育局(高平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以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拥有单位需向高平市教育局(高平市科技局)申报列入共享范围。
第五条 以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拥有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和验收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高平市教育局(高平市科技局)报送其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 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申请财政资金支持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应当在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供共享服务的承诺,并在项目合同中明确该仪器设施对社会开放共享。
第七条 以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鼓励其拥有单位向高平市教育局(高平市科技局)报送仪器设施基本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和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八条 仪器设施拥有单位按规定如实填写《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申报表》报高平市教育局(高平市科技局)。高平市教育局(高平市科技局)对仪器设施的性能指标、机组技术水平等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仪器设施拥有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1.配备专业服务人员,保持仪器设施完好正常,提供优质服务;
2.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3.按要求填报仪器设施共享情况;
4.配合高平市教育局(高平市科技局)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仪器设施拥有单位提供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一条 高平市教育局(高平市科技局)定期对仪器设施和共享服务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和统计分析,并上报至晋城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高平市教育局(高平市科技局)将对在科技创新、科技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使用大型仪器设施的费用以企业申请创新券或其它形式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绩效评估制度。高平市教育局(高平市科技局)负责对仪器设施拥有单位在共享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和奖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仪器设施拥有单位提供共享服务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高平市教育局(高平市科技局)将对其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重新对外开放共享:
1.违反承诺,给用户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2.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差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外共享服务的;
4.仪器设施缺乏保养,频繁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转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平市教育局(高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高平市教育局
2019年10月22日
责任编辑: 莫潞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