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石店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城区人才安居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晋城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4日
晋城市城区人才安居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区战略,优化人才聚集环境,改善人才安居条件,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区就业创业,根据《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重点工作分工意见》、中共晋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共晋城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晋城市吸引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市组通字〔2019〕62号)、《晋城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才安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市建房字〔2019〕165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安居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实物或提供优惠政策,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置包括提供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保障措施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人才,可提出相应的人才安居申请。申请条件及保障措施为:
(一)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可申请由区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自行租房居住的,房租由区财政和企业各负担一半。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可申请由区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自行租房居住的,房租由区财政和企业各负担一半。
(三)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自行租房居住,由所在企业三年内每月补助2000元房租。
(四)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自行租房居住,由所在企业三年内每月补助1000元房租。
(五)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生,可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
以上五类人员均须同时满足在我区就业创业、已取得我区户籍且在我市主城区无住房等条件。
以上政府补贴资金从区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由区人社部门审核发放。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房源分配等工作由区住建部门统筹管理,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人才公寓
第五条 人才公寓建设
晋城市城区人才公寓的建设分两步进行。首先,由区住建局根据高层次人才住房需求在市区集中租赁一定数量的精装住房作为临时人才公寓。其次,尽快启动晋城市城区人才公寓建设,以满足晋城市城区引进人才需要。
第六条 申请资料
(一)晋城市城区人才公寓申请表(需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在线认证报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录用手续或合作协议等材料;
(四)自主创业的,出具股东信息等证明材料;属于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的,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携带所需提交的资料原件、复印件到晋城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窗口(凤台西街666号后院平房)现场申请。
(二)资料初审。资料初审人员现场进行资料初审,初审完成当场归还资料原件。
(三)资料复核。现场资料初审通过的,区住建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核实申请人的申报信息及在市区住房情况(包括申请人的主要家庭成员),复核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
(四)报告审批。区住建局将复核通过的申请人,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审批。
(五)发布公示。审批同意后,对符合租赁要求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六)房源分配。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建局安排住房并办理其他有关入住手续。
第八条 退出程序
(一)申报审核。租住人到区住建局提交退租申请,受理审核后,向区委人才办报批,区委人才办批准后,区住建局对租住人使用住房情况和设施完备等情况进行核查,收回住房。
(二)解除合同。租住人与区住建局办理退房手续,解除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租住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有关费用,并腾退租赁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来源
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公共租赁房为房源,在房源有空余的情况下,优先作为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分配顺序按照申请时间实行排序轮候。
第十条 申请资料
(一)晋城市城区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需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在线认证报告;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录用手续等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携带所需提交的资料原件、复印件到晋城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窗口(凤台西街666号后院平房)现场申请。
(二)资料初审。资料初审人员现场进行资料初审,初审完成当场归还资料原件。
(三)资料复核。现场资料初审通过的,区住建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核实申请人的申报信息及在市区住房情况(包括申请人的主要家庭成员),复核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
(四)报告审批。区住建局将复核通过的申请人,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审批。
(五)发布公示。审批同意后,对符合租赁要求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六)房源分配。公示无异议的,区住建局向申请人分配住房或列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第十二条 退出程序
(一)申报审核。租住人到区住建局提交退租申请,区住建局对租住人使用住房情况和设施完备等情况进行核查,收回住房。
(二)解除合同。租住人与区住建局办理退房手续,解除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租住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有关费用,并腾退租赁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第十三条 购房补贴
属全日制博士、全日制硕士、本科、专科毕业生在我区落户并与我区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五年内在我区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购房补贴,由区财政和企业各负担一半。申请人可以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由区人社局及申请人所在企业按规定予以补贴。
第十四条 租房补贴
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在本区自行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及方式按本细则第二章内容执行)。申请人可以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由区人社局及申请人所在企业按规定予以补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同一人才符合本区多个安居政策的,只享受其中之一,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晋城市城区人才公寓房源信息根据建设、分配等情况实时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晋城市城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实行一年一签,租住期满如确需继续租住的,应在合同期满2个月前,由租住人通过所在单位再次申请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八条 晋城市城区人才公寓租住人须自行承担使用住房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等费用并按时缴纳。
第十九条 晋城市城区人才公寓租住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主动申报并及时腾出住房:
(一)经审核不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准入条件的;
(二)经审核认定,被取消我区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三)租赁合同到期未申请续租的;
(四)租赁到期前2个月,在市区单位工作发生变动,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五)已在市区购买住房或用人单位已安排其它住房的;
(六)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租住对象、发生严重违约情形,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相关约定等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享受人才安居政策资格,收回住房,停止发放资金补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纳入诚信系统,列为失信人员,不再享受我区有关人才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新落户人员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全部纳入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和发放。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茹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