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吸引更多优秀大学生来我区就业创业,助力美丽城区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晋城市吸引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及晋城市城区《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科毕业生。经教育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
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第三章 落户政策
第三条 大学毕业生凭户口簿可在晋城市城区范围内任一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到我区农村创办企业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经村委会同意,可将户口迁入。
第四章 落户措施
第四条 学历人员落户的,包括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凭相关学历证书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 技术技能人才落户的,包括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及以上等级的技能人才,凭相应职业资格或相关证书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六条 到农村地区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营业执照》、《居住证》、村委(社区)接受信、村委(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相关学历证明等材料,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村集体户。
第七条 各社区(村)委员会和企业,应在区公安分局和区民政局指导下全面建立社区(村)及单位集体户,配备专管人员,进行专门管理。
第八条 户口跨省迁移的,由区公安机关授权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开具准迁证,当场办结;户口省内迁移的,可在迁入地派出所网上办理,当场办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茹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