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晋城市《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晋市组通字〔2019〕62号)等文件精神,鼓励高层次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依托用人单位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立项(获奖)后可享受区级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条 区级配套资金由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区教科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晋城市城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第三条之规定:“对企业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根据项目合同,分别按国家、省和市实际拨付经费的20%、10%、10%配套支持。国家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万元,市级不超过3万元”给予资金配套。
第三条 申请区级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将单位申请、项目合同等文件资料,于每年11月底前报区教育和科技局备案。
第四条 区级配套资金由区教育和科技局列入财政预算,并向相关项目单位拨付配套资金。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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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