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总工会,各集团(产业)工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工会:
《“晋城工匠”评选表彰暂行办法》于2019年11月1日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总工会
2019年11月1日
“晋城工匠”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进一步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激发全市广大职工学技术、练技能、求创新的热情,促进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推进我市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技能人才保障,根据中共晋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共晋城市委组织部《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城工匠”是指我市在各行业中具有高超的技术技能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突出的核心带动作用的能工巧匠;在生产岗位上有绝招绝活,能够打造行业最优秀产品的高技能人才;具有扎实严谨、锲而不舍、拼搏进取、精益求精、争创一流的“工匠精神”;具有善于创新、攻坚克难、追求卓越的“工匠智慧”;具有传承技能、示范带动的“工匠品质”。
第三条 “晋城工匠”评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突出技艺技能,突出“工匠精神”,突出业绩和贡献。
第四条 “晋城工匠”每两年评选一届,原则上每届评选10名。经推荐、初审、评审、公示等环节,符合条件的择优入选。
第五条 “晋城工匠”评选表彰工作由市总工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晋城工匠”评选面向全市所有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含农民工)。
第七条 凡在我市生产一线技能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并仍在技能岗位上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研发等工作的技能型职工,热爱祖国、立场坚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晋城工匠”评选:
(一)具有技能专长。在从事的岗位和职业中,拥有一技之长或绝招绝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在实施工艺、技术等方面拥有不可替代、至关重要的地位,同时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行业领军人才。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善于攻坚克难,总结出独特的操作工艺或操作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示范引领作用。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带领团队解决实际问题并保证团队的高效率运转;积极参加“名师带徒”活动,乐于向青年职工普及知识、传授技艺、传播理念、传承精神,带动其他职工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四)传统技艺传承。具有出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技艺,并在积极挖掘、整理、保护、发展传统技艺和传承传统工艺、技艺上做出突出贡献。
(五)荣誉基础。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省级及以上技能大赛中的获奖选手;获得“五小”竞赛市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的项目带头人;获得县级及以上“某某工匠”、“某某大师”等代表技能水平荣誉称号的个人。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评选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发布信息。市总工会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晋城市总工会网站、晋城工会微信平台发布当届“晋城工匠”评选实施方案和推荐评选信息。
(二)申报推荐。申报“晋城工匠”候选人,可通过工会组织推荐,也可自荐。各推荐单位按照《评选实施方案》要求,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推荐结果在本单位(或区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荐者需有2名以上同行业专家推荐,并通过属地县级工会组织申报。申报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晋城工匠”评选申报表》;
2.申报人技能写实材料;
3.申报人相关奖项、各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自荐者的专家推荐函。
(三)资格审核。市总工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对参评人员资格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评选资格。
(四)评审核定。设立“晋城工匠”专家评审组,由市总工会聘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负责综合评审工作,并根据需要到候选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
(五)研究确定。市总工会召开常委会议,听取评审组评审意见和考察情况汇报,研究确定“晋城工匠”公示人选。
(六)公示。评选结果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疑义的,确定为“晋城工匠”。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总工会命名表彰“晋城工匠”,颁发“晋城工匠”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20000元。
第十条 “晋城工匠”获得者优先作为我市推荐“三晋工匠”的人选。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按程序提请市劳动竞赛委员会为“晋城工匠”授予“晋城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市总工会成立“晋城工匠”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晋城工匠”的推荐、评选等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技术部,负责“晋城工匠”评选日常工作。宣传教育部和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晋城工匠”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一般设5-9人,由相关职业(工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等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从我市技能人才库随机抽取产生,必要时可外聘专家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高技能人才。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正廉洁,认真履行评委职责;
(二)不得泄露评委个人信息;
(三)不得向他人泄露评选情况;
(四)不得有徇私及其它有碍公正评选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常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