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入学制度改革助力户籍政策落地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市改办发〔2019〕5号

发布时间: 2019-11-04 16:20:0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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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位,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驻市各单位:
  《关于深化入学制度改革助力户籍政策落地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深改委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教育局。
  附件:关于深化入学制度改革助力户籍政策落地的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关于深化入学制度改革
助力户籍政策落地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切实做好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后适龄人口就学工作,按照山西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适龄人口就学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负责落实。
第二章 学前教育阶段
  第三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幼儿园招生办法,做好入园需求预测、评估、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  幼儿园在本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相对就近、公开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自主招收年满3-5岁的幼儿。
第三章 义务教育阶段
  第五条  按照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做好适龄人口“免试就近”入学工作。
  第六条  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待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以下顺序指导公办学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1.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属于家庭户籍且房户一致的,按照学区划分范围直接安排入学。招生压力较大的学校,区域内每户地址三年内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的机会(多胞胎、二胎除外)。
  2.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属于集体户籍(包括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和人户分离的,当报名人数不超过户籍地址对口学校招生学位时,直接安排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户籍地址对口学校招生学位时,按照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位部分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3.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坚持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入学。
  第七条  新落户适龄人口非起始年级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需要转学的,按照《山西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八条  新落户适龄人口到我市就读初中阶段教育,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优质高中分配资格:
  1.当年7月31日(含)前将户籍迁入我市。
  2.按第六条规定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3.在户籍所在地对口初中学校全程就读三年、且不存在休学、转学和非身体原因请假30天以上的。
第四章 高中教育阶段
  第九条  新落户适龄人口参加我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按照我市中考考试报名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1.当年3月1日(不含)前落户我市、初中毕业且年龄不超过18周岁,可申请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参加中考。
  2.当年3月1日(含)后落户我市,须在原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录取并建立高中学籍后,再申请转入我市同层次高中学校就读。
  第十条  新落户人口高中转学,按照《山西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新落户人口在我市参加高考,按照山西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
  第十二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到我市创业就业并落户的,随迁学龄子女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可在全市范围内一次性选择任一学校就读。
  第十三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到我市创业就业并落户的,随迁学龄子女就读初中阶段学校时,优质高中分配指标不受户籍和学籍年限限制。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公安、教育联动通报机制,及时、全面掌握辖区内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就读需求情况。
  第十五条  将新落户适龄人口全部纳入我市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充分挖掘区域内教育资源,扩大学位供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要扩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幼儿园学位供给,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的相关要求。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要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为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
  第十七条  加快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统筹学校教师编制使用,根据教育适龄人口变化做好师资储备。
  第十八条  建立城乡一体化办学机制,将市区范围内由城区财政供养的所有小学纳入城区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为新落户适龄人口就学创造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兑现落实。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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