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各类人才前来就业创业,助力我市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我市《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以下“两类人员”:
(一)原为公务员,到我市落户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原为公务员,随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到我市创业就业并落户的配偶及子女。
第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以上“两类人员”调配工作的审核办理。
第四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履行调动手续,并按原单位性质予以安排。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拟调人员须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 拟调人员需提供学信网、学位网可查询的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人社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件及批准文件,任免审批表等原件或复印件。
第七条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八条 学历、学位、职称资格等无法通过查询、确认、核验的,不予受理其申请。
第三章 审 核
第九条 拟调人员申报材料提交市委组织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商调其个人档案。审核人员对个人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及时转入安置程序,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个人档案及时退回。
第十条 审核人员一般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反馈,接收个人档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四章 安 置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依据编制部门提供的单位编制、职数空缺等情况,结合拟调人员年龄、学历、所学专业、原岗位职责及职务层次等指定接收单位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 在征求拟接收单位和拟调人员双方意见确定安置意向后,审核其相关户籍材料,及时对拟调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无异议可予以办理调动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十三条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审核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属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的签署个人姓名。审核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申报不予通过,同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予退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准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章 调 配
第十四条 向申请人发放《干部调动审批表》,由市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人审批表》后,参照市委组织部《干部调配流程》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其他户籍制度改革中属市委组织部调配范围的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可根据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行适时调整优化。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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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