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引导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稳定就业岗位,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日前,我市出台失业保险参保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到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我市企业职工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截止申领之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证书核发时间为准)。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职工委托企业到属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取得初级(五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供稿: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瑜 孙聪年)
责任编辑: 冯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