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2025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明确从2025年1月1日起,为全省202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伤残津贴方面: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03元、93元、83元、73元、63元、53元。对于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无具体伤残等级的职工,按原鉴定的伤残程度增加伤残津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8元、58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调整后实际领取额低于3343元的,补足到3343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1元、57元、43元。调整后月生活护理费实际领取额低于3499元、2911元、2099元的,分别补足到3499元、2911元、2099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37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27元。
我省各市将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确保调整后的待遇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记者 韩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