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1月31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列入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牵头成立了由市住建局、市司法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立法起草小组,积极筹备法规起草事宜,如期形成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条例草案一次审议稿。2023年6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研究,持续修改完善,严格程序把关,就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施工建设单位和供水单位”行为的罚则设定恰当与否以及自备井关停、二次供水应急处置等重大问题开展实地调研,进一步增强条例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条例于2023年10月31日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2024年1月18日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条例严格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共八章五十四条。在顶层设计方面,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城市供水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结合城市高层建筑的特点,针对二次供水问题的日益突出,为维护广大居民利益,条例设专章对居民二次供水进行管理,重在规范水质安全和水量保障问题,实现由水源地到水龙头“全链条”用水安全,确保为广大城市居民提供“供水足、水质优、服务好”的用水环境。在供水价格调整机制方面,条例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明确规定城市供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按照供水性质分类定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依照法定程序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理顺和完善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机制。
在水质保障方面,条例明确不同主体对水质保障的工作职责:一是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供水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建设,保障供水安全;二是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三是城市供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日常水质的监督监测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在安全与应急管理方面,条例明确要求供水单位建立健全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巡查和日常维护;同时,明确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针对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处置工作。(郭超凡 董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