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实施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 2020-12-24 16:13:30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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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实施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12月24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晋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实施办法》。
    会上,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傅彦虎介绍《晋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办法》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该《办法》是自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首部程序性规章立法任务。经过深入调研、草拟文本、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论证等必要程序,于2020年10月27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12月10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八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与解释、立法后评估与清理、附则,制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借鉴了省内、省外部分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方面相关做法。(撰稿:李伟)

山西日报记者提问

 

太行晚报记者提问

 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傅彦虎回答记者提问

市司法局副局长孙晋军回答记者提问

    现场实录:

    问题一: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傅彦虎:首先,制定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为此,《规定》开宗明义在总则中明确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重大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通过明确以上内容,使党的领导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实,有效保证立法决策与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相衔接,体现党委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同时,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还需要强调的是,做好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要坚持好五个原则,即:不抵触、不重复、有特色、可操作、重效果。不抵触是指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做到依法立法。不重复是指不搞重复性立法,不能简单照搬照抄上级法律法规已有内容。有特色是指立法要体现地方特色,要有亮点内容,要接地气。可操作是指立法要有可操作性,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法条内容没有被广泛适用,那么立法效果就打了折扣。重效果是指立法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只有解决好现实问题,才能体现立法价值,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问题二:政府规章一般由哪个部门负责起草、哪个部门负责审查?
    孙晋军:为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办法》规定,规章一般由拟规范事项的实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起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组织、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工作,并对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问题三:作为地方政府立法,《办法》确定了哪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
    孙晋军:《办法》本身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就是为了对政府规章制定的程序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保证政府规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细化,同时确立了以下几个具有地方特色的主要制度:一是立法项目立项论证制度。从源头上把好立法入门关,使政府立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立足市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二是建立专家立法咨询论证制度,设立立法咨询专家库,集中整合我市立法资源,形成立法合力,积极拓展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三是建立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制度。采取立法“回头看”的方式,对公布施行后的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及实施效果进行调研、评价,提出规章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的评估意见,保证法规、规章与上位法一致,避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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