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电动车车主注意咯

——《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0-08-13 17:14:05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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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8月13日下午,我市举行《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和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宣读了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决定,对电动车条例内容进行重点说明,并就新闻媒体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追加的立法项目,旨在加强电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条例》主要从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登记管理、道路通行、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场答记者问实录

:刚才听了对《条例》的说明,感到《条例》的覆盖范围很广。现在想问一下,残疾人所用的电动轮椅车是否也属于这部《条例》的调整对象?

答:在《条例》的起草和第一次审议阶段,我们是把电动轮椅车纳入到调整范围中的。在第二次审议之前,经和省人大常委会的事先沟通和论证,考虑到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车数量甚微,把其纳入到《条例》中来规范,既不能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心与关切,也有违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初衷,降低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因此,条例最终删除了这方面的规定,也就是说,残疾人所驾驶的电动轮椅车不属于该《条例》的调整范围。

:电动车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发展势头迅猛,现在非常普及,进入到千家万户。经查阅有关资料,可以看出国家电动车的标准也是一直在修改完善之中。在《条例》出台之前,老百姓手中已购有大量的非标电动车。那么,作为立法者,是如何在立法层面平衡老百姓的财产权与出行权的?

答:立法就是要搞好顶层的制度设计,就是要最大限度平衡好各方面利益。针对既存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正像我刚才介绍的那样,我们在立法实行“过渡期”管理,并且规定过渡期为三年。所谓过渡期,就是在这三年中间,电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驾驶非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三年过渡期满,非标的电动车只能停止行驶或者自行报废。之所以确定三年的过渡期,是贯彻公安部2019年8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和借鉴外地经验综合研究的结果。事实上,考虑非标电动车的使用寿命(百姓手中多数使用已有年限)和《条例》的具体生效实施时间(从公安部发文到《条例》正式实施有近5年时间),多数非标电动车应属废弃不能使用的状况。那么,从这个角度考虑,我们这部《条例》还是很好地平衡了百姓的财产权与出行权之间的关系。

:《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市电动车管理立法层面的空白。立法具有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就这部《条例》来讲,作为立法者,最想提醒市民或者告诫大家的是什么?

答:立法提供了规范管理制度层面的供给,意味着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自然也意味着消除普通大众钻法律空子的心理。过去,免车牌、免驾驶证是相当一部人购车的原因。现在,立法层面进行了规范,对车和证都有明确有要求。因此,最想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强化法治意识,克服侥幸心理。虽然《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及至销售者的责任,但普通人购车时一定要擦亮双眼,认真核查购车的手续(发票、合格证、3C标志),保证买到合格产品,否则将损害到个人的财产权益和出行权益。


责任编辑: 张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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