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民政提醒:低保申请看这里!

发布时间: 2020-05-30 11:27:00 信息来源: 晋城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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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咱晋城的低保政策是怎样的?晋城民政特别推出低保政策系列问答详细为您讲解低保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救助标准等内容将党的好政策“精”而“准”地传递到每一位困难群众身边更好地担负起兜底脱贫攻坚的使命

 

 
  

    依据:《晋城市民政局 晋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调整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晋市民〔2020〕9号)2020年1月起,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756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5280元。

 

    

    依据:《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晋市民〔2014〕24号)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依据:《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晋市民〔2014〕24号)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凡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依据:《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晋市民〔2014〕24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依据:《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晋市民〔2014〕24号)

   (一)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采取信息核对、实地查看、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结束后,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然后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材料审查和30%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低保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依据:《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晋市民〔2014〕24号)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依据:《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晋市民〔2014〕24号)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依据:《晋城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晋市政发〔2014〕16号)第三项强化经费保障规定:要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对象规模,结合民政部门开展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按低保对象每人每年10-15元的标准安排低保工作经费,逐步提高经费补助水平,为保证低保工作正常开展创造条件。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低保工作经费,探索建立对县(市、区)低保工作经费的补助机制。

  依据:《晋城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晋市政发〔2014〕16号)第四项强化责任追究规定:各地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市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依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私家轿车、高档电器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残疾人专用车、基本农用车、三轮汽车、国产摩托车除外);

   (二)近两年内购置商品房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

   (三)因赌博、吸毒或其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五)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六)有为获取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晋城市民政局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实施办法》(晋市民〔2017〕112号)第一条适用范围规定: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户籍类别按现行政策执行),因其家庭的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短期内不可能好转的困难家庭。 

    1、因患重残、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2、就读于国内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因就学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3、家庭成员有固定工作且收入较高的,只限因病、重残和就学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的本人单独享受救助。

    4、已享受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医疗救助。

  依据:《晋城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虽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政府特困供养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仍然出现生活困难的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依据:《晋城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晋市政发〔2014〕16号)监管机制中规定: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市民政局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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