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29日印发了《晋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2024版)》)。现就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导目录(2024版)》出台背景及目标
2020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2020〕18号),对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指导目录提出具体要求;
2020年3月11日,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环人事〔2020〕14号);
2021年11月23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版)》;
2021年12月29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晋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版)》;
2023年12月25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晋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版)》。
由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有立改废释情况,我局在《指导目录(2023版)》基础上编制了《指导目录(2024版)》。对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目录(2024版)》主要内容
《指导目录(2024版)》主要梳理的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2024版)》在《指导目录(2023版)》的基础上新增12项、修改11项、删减5项,共确定行政执法事项189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172项,行政强制事项17项。
三、《指导目录(2024版)》新旧政策差异
《指导目录(2024版)》新增的12项中1项有关温室气体自愿减排,11项有关碳排放权交易,新增依据:2023年10月19日实施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2024年5月1日实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增加了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指导目录(2024版)》修改11项行政执法事项,其中10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强制。修改的10项行政处罚事项中有8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类行政处罚,修改依据: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原《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废止;有1项为排污类行政处罚,修改依据:2024年4月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已更换条款事项;有1项为湿地破坏污染类行政处罚,修改依据:《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1项行政强制,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类行政强制事项,修改依据: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原《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废止。
《指导目录(2024版)》删减的5项全部为行政处罚事项,删减依据:2024年4月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已无相关行政处罚内容。
四、具体措施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将以“双随机”形式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对违反《指导目录(2024版)》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
解读单位: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356-2060676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晋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版)》的通知(晋市环发〔2024〕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