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晋城市“企业安静期”制度实施办法》,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等方面着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安心经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办法》规定,每月设置20天为“企业安静期”,可分时间段或分片实施。“企业安静期”期间,除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部署的执法检查或专项整治行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事件或安全隐患正在整改,需要进行现场督促检查的事项;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媒体曝光等需要调查取证或实地核查处理的事项;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需完成的核查、复查、检查事项;涉及偷逃抗骗税及风险应对的税务检查等情形需要现场检查;以及其他需要入企执法检查的情形外,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得入企进行执法检查。“企业安静期”内确需开展执法检查的,应当在开展入企执法检查前3个工作日内填写《涉企执法检查备案表》,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因紧急情况需立即开展执法检查的,可先电话备案,并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登记备案。实施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备案。严禁各行政执法部门以调研、考察、指导工作等名义变相开展涉企执法检查。同时,执法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查的事项、时间、理由和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等内容,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陪同。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聚焦有效减少入企执法检查次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对涉及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大力推动开展跨领域联合执法,最大限度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实施办法》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避免重复检查,开展联合执法,推进智慧监管等原则开展涉企执法检查,为企业放心生产、安心经营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实施办法》明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积极开展涉企行政合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行政违法风险、纠正违法行为。要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畅通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郭晶婷)
责任编辑: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