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1-12-27 14:49:06 信息来源: 晋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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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凡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核酸)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现实传播危险的。

二、扰乱核酸检测、集中隔离等防疫工作秩序,故意伤害、殴打、恐吓、侮辱、诽谤医务、防疫和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的工作人员,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场所滋扰闹事的。

三、进出车站、机场、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人民政府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防控措施的村(居)、小区等重点部位的人员,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体温检测、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身份证核查、车辆检查、封闭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已确认感染或者明知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交通场站、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农贸市场、景区景点、公园、农家乐以及室内文化场馆、网吧、健身房、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酒吧、台球厅、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密闭场所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棋牌室、麻将室未按规定暂停开放的。

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庙会灯会、联欢会等聚集活动的。

七、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交通秩序的。

八、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九、故意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疫情,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一、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疫情防护用品、药品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械的。

十三、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报备上传进口冷冻冷藏肉品来源、流向等信息,不按规定将进口冷冻冷藏肉品送达总仓消毒、检测等致使疫情传播扩散的。

十四、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全体市民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同心协力,共克时艰,协助公安机关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积极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24小时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晋城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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