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违法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1-11-10 09:56:09 信息来源: 晋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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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和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包括荒草、落叶、垃圾等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流、沟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

二、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及荒草、落叶、垃圾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市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禁止露天焚烧的相关规定,提高绿色环保意识,从自身做起,坚决做到不焚烧秸秆、不放野火。鼓励农作物秸秆粉碎还田以及秸秆饲料化、基料化、青贮化综合利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露天焚烧违法行为。对能提供现场证据和点火人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对举报者视情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0356-110

特此通告


晋城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8日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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