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建建字〔2020〕216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黑榜”发布制度》重新修订后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30日
晋城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黑榜”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公平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等企业及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红黑榜”发布制度,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设立晋城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黑榜”,定期发布全市“红黑榜”信息,并向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发布平台及有关部门推送;对各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红黑榜”发布制度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红黑榜”信息的采集、认定实行“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分级负责原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级”红黑榜”信息的采集,认定、发布;各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红黑榜”信息的采集、认定,及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发布。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突出良好行为计入“红榜”:
一)在工程建设中,经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扬尘治理、科技创新、勘察设计和其他方面受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及人民政府表彰、奖尉的;
二)被列为省部级以上示范项目的;
三)响应政府号召,参加抢险救灾的;
四)其他可列入“红榜”信息的。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严重不良行为计入“黑榜”:
一)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伪造资质证书、其他许可证件和注册证书及业绩的;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与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且拒不停工整改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改的;瞒报、谎报或故意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等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严重隐患的;
六)在工程建设中篡改、伪造工程技术资料或检验数据结果的;
七)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八)扬尘治理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因企业过错造成群众或者农民工围堵政府机关、堵塞交通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十)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因不履职被约谈的;
十一)其他可列入“黑榜”信息的。
第七条 “红黑榜”信息认定依据:
一) “红榜”信息依据表彰文件、获奖证书等;
二) “黑榜”信息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文件或材料;
1、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停工停业整顿)通知书、通报批评等文书;
4、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依法查实的执法记录,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红黑榜”信息应每半年发布一次,有重大影响的良好信息或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信息应随时审核发布。
“红黑榜”信息发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应建立“红黑榜”信息认定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局建筑业管理科、质量安全科及其对应的二级机构组成。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红黑榜”信息的采集、报送。
二)信息核实。召开“红黑榜”信息认定联席办公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红黑榜”信息采集、整理、记录情况,对“红黑榜”信息进行审核,并提出发布建议。
三)信息公示与告知。对列入“红榜”的信息,通过“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列入“黑榜”的信息,由采集信息的成员单位向当事人下达书面告知书,当事方自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告知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研究确定。联席办公会议提出的“红黑榜”发布建议、公示和告知情况由局党组领导集体研究确定。
五)信息发布。“红黑榜”信息在晋城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黑榜”予以发布。对被列入“黑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列入“红榜”的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自受到表彰、获得荣誉称号之日起算;列入“黑榜”的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其中受到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的,公开期限为6个月;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开期限为1年;自行政处罚决定或通报批评文件生效之日起算。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建立“红黑榜”修复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弄虚作假骗取“红榜”的,子以撤销并通报批评;被列入“黑榜”的单位和个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调整由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黑榜”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两次以上列入“黑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缩短其“黑榜”公布期限。
第十一条 对于纳入“红榜”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激励机制,在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免于资格预审,投标保证金减半收取;在办理工程项目建设手续和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可优先推荐采用承诺制,采取“容缺受理”等服务措施,加快办理进度,缴纳农民工工资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可按80%缴纳;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工法和专利,部、省、市级的先进企业。对于纳入”黑榜”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惩戒机制,一年内取消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一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不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部,省、市级的先进企业;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一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从业人员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为支持我市民营企业的发展,凡我市范围内未被列入“黑榜”的民营企业,参照享受“红榜”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负责解释;本制度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王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