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章修改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市政府制定了《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管理办法》报送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意见,建议对《管理办法》个别条款修改完善。
二、规章修改的过程及依据
按照备案审查机构的意见,市司法局起草了《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修改决定》在“晋城在线”、市司法局网站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发送了征求意见函,并经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审查,最终形成《修改决定》送审稿。《修改决定》经2023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规章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删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款。
(二)删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临时户外广告”修改为“临时非大型户外广告”。
(四)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电子显示类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五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五)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第二款修改为:“公益广告应当保持画面、内容完整,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