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等文件。近年来,我市的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虽然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排水设施建设滞后、自然调蓄空间不足、应急管理能力不强等问题。为此,我市需要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不断提升城市排水防涝管理水平,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过程及依据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晋城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市司法局在收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审查的《管理办法》后,在“晋城在线”、市司法局网站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两次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发送了征求意见函,后组织召开了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市政协组织召开了立法协商会,市法学会组织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召开了立法论证征求意见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反复修改,数易其稿。《管理办法》经2023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2月10日公布,并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计3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收集、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行为。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收集、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二)关于城市排水规划和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
为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排水规划和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将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排水规划。城市排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关于城市排水设施建设
为确保城市排水规划能够得到严格执行,《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排水规划,结合城市内涝现状,编制并实施年度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同时,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公共排水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不得混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关于城市排水信息管理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本行政区域的排水管理信息平台,整合各部门排水管理相关信息,实现排水管理数据共享。同时,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进行排水实时监测预警,实现排水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
(五)关于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及安全
为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公共排水设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未依法移交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自建排水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同时,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并对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作出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