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起,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从250元提高至300元,取消50元/次/天的单次限额。将待遇享受定点机构范围扩大至各级医疗机构。在统筹区内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55%、60%;在统筹区内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比如晋城市人民医院、晋城大医院、晋城市妇幼院)起付标准为8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
下一步,晋城市医疗保障局将持续优化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加强医疗服务保障,减轻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待遇享受便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