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发布时间: 2024-10-17 08:36:59 信息来源: 晋城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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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近日,高平市出台《高平市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

《办法》提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基本原则是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先保后征”,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不含在校生)在册农村居民。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部分土地的,根据单次实际失地比例,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审核;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它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人数为征地面积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然后再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45岁(含)以上人员及困难群体倾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由市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征收承包到户土地时,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高平市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对部分失地的(包括单批次征地时失地比例不达50%),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失去土地的比例=当次征地面积(亩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土地面积(亩数)×100%]。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它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乘以本市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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