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城市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认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1-10 17:20:21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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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社局、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人资部,市属有关企业:

现将《晋城市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认定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8日       


晋城市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认定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建“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充分发挥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创建“人人持证、技能社会”行动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晋市政发〔2020〕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企业新建立企业职工培训中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建设要适应本企业生产岗位用工的需求和转型升级的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本企业员工开展初级、中级、高级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后,可依照相关规定申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全市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认定、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五条 认定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职员工一般应在500人(含)以上,且上年度年销售额在8000万元(含)以上。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1.新设置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名称为“XX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2.企业应明确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为其所属机构,安排专项经费,聘任专职人员;

3.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档案管理、消防及卫生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制度。

(三)企业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培训场所一般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四)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应设置专职培训管理人员;根据其所申报的培训职业(工种),聘任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2,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配备1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聘任的理论、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职称);

2.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职称);

3.对于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承担培训的教师应具有10年及以上相应职业工种的实践经历。

(五)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应在认定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用工需求制定培训方案,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认定,由当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企业申请设立职工培训中心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关于设立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申请报告;

(二)《xx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认定表》(见附件);

(三)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管理制度;

(四)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的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办学能力的材料;

(六)机构成立文件及负责人聘书复印件;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企业在职人员人数、上年度年销售额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提交至当地人社部门。

(二)专家评审。人社部门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企业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培训可行性进行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

(三)认定批复。符合培训条件的,由人社部门给予正式批复,同意其开展企业内部职工职业技能补贴培训、并经批准承接外部企业职工职业技能补贴培训。

(四)经批准设立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由当地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企业一次性建设奖补资金:按培训规模,培训场地达到300平米,可同时培训100—200人的奖补5万元;培训场地超过300平米,每超过100平米,同时可满足增加50人培训条件的,奖补资金增加2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应在经批复同意的培训层次、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不得将培训资格承包、转包、转让他人。

第九条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的培训档案保存不少于三年,并自觉接受督导评估与检查。

第十条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专职管理人员有调整的,需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社部门对企业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资格,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一)未经批准承接企业外的补贴性培训的;

(二)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三)管理混乱、培训效果不佳的(初次取证培训和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提升培训取证率均达不到30%);

(四)申报材料不实,导致在后续管理中发现实际培训条件与申报登记材料不一致;

(五)批准后的一年内未正常开展相应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 xx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认定表.doc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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